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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南通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南通市土木建筑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通市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是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市发展土木工程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江苏省南通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土木工程领域内,为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发展,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为南通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支部,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支部接受上级党委的领导。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民政局。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95号纺织大厦1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探讨土木建设工程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咨询和技术论证工作,为政府决策建言献策;

  (二)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会议,举办科技成果展览和推广;

  (三) 普及科普知识,推广先进经验,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四)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承担科技项目的评估、评审及成果评价,承担土木工程科研课题及技术标准的编制等;

  (五) 编辑、出版学术书籍和刊物;

  (六) 开展土木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七) 组织对土木工程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八)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合理要求;

  (九) 承办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 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单位会员

  1、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县(市、区)土木建筑学会和其他相关行业组织,以及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组织。

  2、拥护和承认本会的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 个人会员

  1、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土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人员;具有土木工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土木工程二年以上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具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

  2、拥护和承认本会的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学术资料、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免费获得本会期刊《南通土木建筑》;

  (四) 获得本会帮助向有关部门申请科研课题、申报科研成果奖;

  (五) 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热心本会工作的会员。

  (二) 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三) 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决定内设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2/3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第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2/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热心学会工作,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内设机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 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生效。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会员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

  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1日第十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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